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
就诊患者及家属的法律责任告知书
尊敬的患者及家属朋友们:
根据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要求,为进一步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工作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,现就疫情防控中公民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告知如下:
如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主动告知医务人员:
1.近两周内,曾途经湖北,或有湖北旅行、居住史;
2.近两周内,曾接触过来自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的发热咳嗽患者;
3.身边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;
4.其他可疑不适症状。
公民应当主动告知个人传染病病情,如故意隐瞒病情,造成疫情传播,或拒不执行防控措施的,将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。
防控疫情,人人有责,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。我们坚信,只要我们携起手来,坚定信心、科学防范,一定能够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!
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
2020年2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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